发布者:宋玲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30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XX,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XX中XX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X,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钱XX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XX中XX幼儿园(以下简称XX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XX申请再审称,本案人事关系解除系因考核不合格引起,人民法院应对考核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XX幼儿园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钱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XX幼儿园解除与钱XX的聘用合同于法不悖,并无不当。现钱XX要求确认XX幼儿园解除与钱XX聘用合同的行为违法、恢复人事聘用关系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原审已经阐述,不再赘述。综上,钱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