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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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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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与上海市闵行区xx中心幼儿园人事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宋玲娣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30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XX,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XX中XX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X,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钱XX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XX中XX幼儿园(以下简称XX幼儿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XX申请再审称,本案人事关系解除系因考核不合格引起,人民法院应对考核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XX幼儿园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钱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XX幼儿园解除与钱XX的聘用合同于法不悖,并无不当。现钱XX要求确认XX幼儿园解除与钱XX聘用合同的行为违法、恢复人事聘用关系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原审已经阐述,不再赘述。综上,钱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

宋玲娣律师,现任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连续蝉联闵行区2017年、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