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兆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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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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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发布者:罗兆洪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3日 2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7月17日,某企业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本律师及时开展辩护工作,通过采取“第八日”辩护技巧,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同时提交了不属于本罪犯罪主体的辩护意见。今年6月22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主要辩护观点:

、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筑法释义》,该条关于建筑?程施?现场的安全责任单位有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实行承包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应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现场是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施工作业的特定场所,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全面管理,当然,施工现场的安全也应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保证生产安全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包括:要保证设在工地现场的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建筑的安全;保证在施工现场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安全;保证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安全;保证现场使用的危险品(雷管、引线等)的安全等等。因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疏于管理,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要由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分包单位应就施工现场的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工程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该设计中的安全项目应当符合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特殊行业领域施工单位挂靠行为可能涉及刑责2021年1月山东栖霞笏山金矿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年2月山东招远曹家洼金矿较大火灾事故等暴露出企业在项目管理、工程发包等方面的问题,教训极其深刻。因此,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改新增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特殊规定。即《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涉及该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

2.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将施工资质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生产经营单位,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3.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因实施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区分违法所得的数额,规定了两种不同幅度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应当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除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处罚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同时给予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处罚,数额为不低于5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

6.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按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则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可能构成《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280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投资人并不必然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员,如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如设备管理人班组长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仅是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而不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都本罪的主体。也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


罗兆洪律师,福建沙县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历,曾在公安机关任职27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