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兆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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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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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查证属实是本案的辩护要点

发布者:罗兆洪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26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王某某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由于王某某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基于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与使命,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根据本案证据及当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在审判前调整量刑建议,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建议的三年五个月调整为二年十个月。

一、王某某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问题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要具备的首要条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案中,王某某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是否明知是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呢?从庭审中得知,王某某并不认识租卡人,租卡时没有问用途;租卡人没有说卡的用途;事后王某某觉得不对劲追问租卡人租卡用途时,租卡人还说不会拿去做违法的事。于是王某某信以为真,继续将出租。结合王某某的供述及公诉人的公诉词,也明确王某某只是“猜想对方应该是要拿这些银行卡去进行违法转账”。从这些事实可以证明,王某某出租卡时不明确知道是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至少不是明确知道转入银行卡的资金是犯罪所得。

二、涉案金额统计是否准确合法,即有没有51086980.8元涉案金额问题

《起诉书》指控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合计51086980.8元,没有审计报告或鉴定意见证明,为何会存尾数“0.8元”。这些让人对这个统计数字存在疑问,一是统计方法是否合法合理?二是是否重复统计?三是是否将不应当统计的统计为涉案金额?这些都是疑问,辩护人有理由怀疑涉案金额统计有误。

三、在涉案金额的上游犯罪没有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涉案金额问题

(一)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中,王某某出租的银行卡涉案金额合计51086980.8元,如果要认定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达到51086980.8元,必须是51086980.8元所涉及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如诈骗、开设赌场等)。没有“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这个前提,即使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验证服务,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上游犯罪事实应当查证属实,未查证属实会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根据这一规定,辩护人认为,通常情况下应当理解为上游犯罪经依法裁判确定。司法审判是认定犯罪最终、最公正的程序,经过司法审判认定上游行为构成犯罪,对该犯罪行为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当然构成本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也可以认定,但前提是查证属实。由此可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所指的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是经查证确实存在,既要求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又要求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反过来,如果本案涉案金额51086980.8元,其上游犯罪事实如果没有查证属实,那么就会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三)本案至少还有51055080.8元涉案金额的“上游犯罪事实”没有查证属实。目前,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认定标准虽然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是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要认定涉案金额51086980.8元的上游犯罪确定属实,至少应该有受害人陈述。现有证据中,除了其中的31900元有受害人、有立案文书外,其余的51055080.8元均没有受害人、没有报案材料,明显缺乏直接证据证实51055080.8元涉案金额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同时,本案的证据也无法证明王某某出租的银行卡账户中的资金均来源于上游犯罪所得,比如还有转入100元的,这100元也不能成立诈骗罪,故对这些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上游犯罪事实还存在合理怀疑的空间,难以认定所有没有被害人的涉案款项系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因此,辩护人认为51055080.8元涉案金额的上游犯罪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还没有“查证属实”。

综上所述,由于51055080.8元涉案金额的上游犯罪没有查证属实,指控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51086980.8元证据不足。本案如果在上游犯罪事实还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降低证据标准,判决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达到51086980.8元,并苛以较重刑罚,可能会影响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另外,王某某家庭困难,上有患癌症的婆婆,下有三个未成年小孩需要照顾。虽然其因不懂法走上犯罪的道路,念其系从犯,初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以及家庭的实际困难,建议给予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罗兆洪律师,福建沙县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学历,曾在公安机关任职27年。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