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兆洪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9日 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获得了赌盘的代理账号,成为该赌盘的代理并发展会员郭某某及赌客徐某某、黄某等人,并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卢某某担任该赌盘代理期间赌资数额共计 530440 元,通过抽取赌资“回水”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15000 元。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起诉书中关于卢某某的非法获利 15000 元有误。起诉书认为卢某某担任赌盘代理期间赌资数额共计 530440 元,根据案件证据卢某某是以 2.5%抽取“回水”的方式获利,即 13261 元。另证人郭某某的赌资为 96900 元,其从卢某某处获得“回水”2036.79元,应扣减其获利部分,获利应当是 13261 元减去 2036.79 元为11224.21 元,应予以纠正。
经庭审查明,根据在案证据卢某某以 2.5%抽取赌资“回水”获利,卢某某担任该赌盘代理期间赌资数额为 530440 元,以此确认卢某某的非法获利为 13261 元。另卢某某支付给郭某某的“回水”2036.79 元,系卢某某支出的犯罪成本,不应予扣减。起诉书认定卢某某获利 15000 元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法院认定卢某某的非法获利为 13261 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辩护心得:本案被告人卢某某虽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但是作为辩护人还是要依法履行职责,对有争议的问题还应当明确提出,数额虽小但合法权益还是应当极力争取。在量刑方面支持公诉人的观点,提出符合适用缓刑的观点,与公诉人一起说服法官支持适用缓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