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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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雨律师代理沈某定金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王思雨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52人看过 举报

2026-09-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沈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了解到被告某公司可代买农村老房,遂与被告销售员于某取得联系。双方确定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村的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8.8万元。2022年6月13日,沈某向于某支付1万元定金,于某随即将该款项转给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蓝某,并备注王某房屋定金等信息。同日,被告向沈某出具收到条,载明收到沈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委托购买上述房屋定金1万元,总房款8.8万元,并备注“定金不退,民房目前政策不支持过户买方已充分了解并知晓”。此后,被告未告知房屋具体情况,亦未交付房屋。沈某多次询问无果,遂委托王思雨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及利息。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二是案涉合同的效力;三是定金应否返还及利息如何承担。

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结合收到条载明的“委托我方购买”“包含办理手续及服务费用”等内容,双方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合同效力,案涉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原告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购买房屋的主体资格。双方对此均明知,该中介合同以促成法律禁止的交易为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收到条中“定金不退”的约定亦属无效。

关于定金返还及利息,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明知农村房屋不得向非本村成员出售仍收取费用,存在过错;原告明知政策仍决定购买,亦有过错。综合考量,被告应返还本金,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1万元;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王思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农村房屋买卖这一敏感领域,王律师准确界定双方实为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并直击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核心。在庭审中,王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清晰还原了被告违规招揽业务并收取定金的事实。同时,针对合同无效后的过错分担,王律师合理引导法官认可被告的主要过错,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本金返还,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王思雨律师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其在2018年取得烟台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期间辅修法学并取得辅修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5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1370620********58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