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曾在被告田某经营的五金店担任店员。2020年下半年起,被告田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原告王某办理多张信用卡并套现使用,承诺由其自行还款。原告出于同事关系同意,先后办理了尾号XXXX的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及民生银行信用卡交由被告使用。前期被告按时还款,但自2022年8月起,被告以家人生病等为由停止还款。原告为维护个人征信,自行垫付偿还了部分欠款共计7.1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王思雨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田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通过信用卡套现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
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信用卡套现并承诺还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被告虽缺席,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信用卡交易明细及通话录音,被告在录音中承认了使用原告信用卡套现7.6万余元的事实,且对欠款金额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法院审查认为,信用卡属于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信贷资金,原告允许被告套取信用卡内资金的行为,实质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结合原告提交的信用卡账单及还款记录,法院认定被告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共计7.1万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某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7.1万余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思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信用卡套现这一特殊借贷形式,王律师精准预判了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诉求重心从“主张有效借贷”转向“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在证据组织上,王律师细致梳理了三张信用卡的繁杂流水,并结合关键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锁定被告实际欠款金额。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有效弥补了被告缺席带来的事实查明障碍,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思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