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对方当事人因投资及生活所需,通过委托人的信用卡及网贷平台向委托人陆续借款30余万元,并出具借条。委托人多次向对方催要,对方一直未还款,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总结:
我方7月10日接受委托后,我方立即协助委托人固定证据并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财产,确定对方当事人名下有房产,于7月20日立案至栖霞市人民法院,并于7月28日对对方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2020年9月8日栖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经审理查明我方诉请事实清楚,仅数额有较小差距,于2020年9月18日做出判决。仅历时两月即结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XX借款 298561.98 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原告还清银行信用卡、网贷实际支付的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违约金、手续费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892 元、保全费 2051 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思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