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1年11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金潇,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二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及辩护人褚金潇,证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0964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建议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某,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成某担任公司项目经理,负责物业工作。其间,被告人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物业公司名义将上述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出租给业主,并私刻公司财务专用章1枚,加盖于收据上出具给部分业主,被告人成某共计收取租金151440元,将其中41800元用于物业管理开支,其余109640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成某处扣押上述印章1枚。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声某,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某等证据证实。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褚金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