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积极辩护,成功为被告人减刑四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甘某某明知他人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后查明该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诈骗活动资金流转结算,涉案金额三百万余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涉嫌两节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律师阅卷后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情后,认为第二节事实的认定只有本案另一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人的笔录相印证,同时被告人甘某某不认可第二节事实。开庭时,律师通过发问本案另一被告人,认为第二节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因此在辩论阶段,律师从主客观方面进行辩论,结合笔录和证据,做出不予认可第二节指控的辩护。
法院认定及判决:
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第二节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事实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点评: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嫌疑人往往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如何让嫌疑人重新获得自由或者减少刑期是律师的首要任务,庭前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庭审时通过发问相关被告人等形式了解案情,积极辩护,从法律上做出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
褚金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