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债务纠纷
张某夫妻于18年信用卡透支18万余元购买奔驰,该车辆在银行做抵押担保,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期张某夫妻因无法按期还款,担保公司代偿后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张某夫妻归还银行透支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根据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主张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终法院判定:
判决张某夫妇偿还某担保公司代偿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公司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观点: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担保人的法定代位权,同时赋予了担保人追偿权与代位权两种权利。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最新出台法律,及其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
褚金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