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2022年6月,被告人肖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网名为某A的人。肖某按照某A指示,在某网站租赁域名,某A承诺在域名成功转租后分给肖某部分获利,获利通过某虚拟货币结算。肖某在操作中发现某A在部分域名内挂载包含大量淫秽图片及涉黄涉赌APP广告,仍继续帮助其租赁域名,并对挂载涉黄涉赌APP的域名刷取点击量、提供引流。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肖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11个某虚拟货币,价值82万余元。2024年1月16日,肖某被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退缴的违法所得74万余元,并扣押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域名及网站推广,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人王胜、丁某提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但肖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物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羁押表现评定表等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法院认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积极退赃且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采纳辩护人的从轻处罚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域名及网站推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肖某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及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人肖某退缴的违法所得7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价值】
王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高效的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王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告人具有坦白、全额退赃及认罪认罚等关键从宽情节,指导当事人签署具结书,有效锁定从轻处罚的基调。庭审中,王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有力辩护,充分论证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已得到修复,成功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务实的沟通策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成了本案的妥善审理与轻判结果。
王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