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某甲因涉嫌参与“X.08开设赌场案”,于2023年8月4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交纳保证金X万元。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至X月期间,被告人某甲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相关帮助,非法获利X万元。案发后,某甲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某甲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手机勘验笔录、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与缓刑的适用。首先,关于地位与作用,某甲在“X.08开设赌场案”中并非赌场老板或股东,而是提供辅助帮助的人员,辩护人提出应坚决争取认定为从犯,以大幅降低刑期。其次,关于资金流水与非法获利,公诉机关指控的流水庞大,辩护人通过细致审计,力求剔除虚高部分,精准锁定实际非法获利。最后,关于量刑与缓刑适用,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且在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辩护人据此主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某县公安局此前对其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二、被告人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王胜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与策略指导作用。首先,在侦查阶段,王律师精准把握当事人系从犯、初犯且认罪悔罪的特点,成功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避免了羁押风险。其次,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王律师通过细致审计资金流水,剔除虚高数额,精准锁定实际非法获利,夯实了从犯及罪轻辩护的证据基础。最后,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在取保期间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积极退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王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