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参与“8.18专案”相关犯罪活动,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面对异地办案难度大、办案机关倾向于羁押的严峻形势,王胜律师在“黄金37天”内迅速介入。律师向办案机关充分论证张某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且涉案情节相对轻微。经有效沟通,某县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张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期间,张某严格遵守规定,随传随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随后,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张某的量刑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方面,王胜律师提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其前期已被取保候审且期间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张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某县公安局此前对其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胜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危机处理能力。面对“8.18专案”异地办案及羁押率高的困境,王律师在“黄金37天”内精准制定策略,成功说服办案机关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在后续阶段,王律师不仅指导当事人严格遵守取保规定,更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充分论证当事人从犯、初犯及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其专业的庭审表现与有效的检法沟通,最终促使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实刑收监,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