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准备制作一款抢红包扫雷赌博的手机软件,找到被告人李某丙,由李某丙申请创立了某公司。李某甲雇佣余某甲、黄某乙等人设计制作赌博软件“信乐”APP。2020年11月该软件正式运营,李某甲创立多个网络赌博群,李某乙担任群主,李某丙、肖某丁、李某戊、林某己作为财务人员负责上下分。参赌人员通过转账获取赌博分数,在群内发二十至二千元不等的红包,抢到红包最后一个数字与标注数字一样即中雷,赔率为1.6至1.8倍不等。财务人员给参赌人员下分结算,扣除工资后剩余盈利转给李某乙,再转给李某甲。经审核,各被告人银行卡等账户上分金额合计958万余元,李某乙转给李某甲赌博群盈利118万余元。此外,李某甲等人创建网络赌博群80余个,收取开群费186万余元。案发后,各被告人自愿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甲收取的开群费186万余元是否应计算为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以及李某甲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认为该笔款项属于违法所得,且李某甲无立功表现。王胜律师作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该开群费不应计算为违法所得,且李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立功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其他辩护人则针对各自当事人的从犯地位、犯罪数额认定及退赃情况提出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王胜律师提出的开群费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及立功表现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证据证实“信乐”APP系赌博软件,开群费属于违法所得,且立功情况未能查实,故不予采纳;但采纳了李某甲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认定李某乙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丙、肖某丁、李某戊、林某己系从犯,积极退赃,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丙、肖某丁、李某戊、林某己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价值】
王胜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精准的辩护策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86万余元开群费,王律师深入剖析资金性质与软件运营模式,提出不应计入违法所得的专业意见,力求最大限度核减犯罪数额。同时,王律师全面梳理当事人到案经过与认罪态度,精准提炼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并积极挖掘立功线索。在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其关于从轻处罚的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效果。
王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