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瑞学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2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李先生入职北京某公司,该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社保等义务,与李先生签订了空白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李先生由于不明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普通劳动合同的区别,遂并未在意。2019年之前北京某公司一直按月向李先生支付工资,2019年1月开始,北京某公司分多笔向李先生支付工资。期间李先生一直是提供全日制劳动,且经常加班。2022年5月20日,李先生所在项目撤场,公司在未与其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径直停止对其工作安排并停发工资。李先生到所咨询后委托我们为其争取合法利益。
仲裁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现裁决如下:
一、李某某与北京某公司于二O一五年七月至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某二○二二年五月一日至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工资差额七百五十九元;
三、北京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三万四千五百二十六元三角一分;
四、驳回李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有非全日制的灵活用工形式,且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是,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就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究竟属于何种用工形式需要以单位实际用工情况来认定,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亦规定有相应的标准,如: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用人公司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应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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