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瑞学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21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一母亲生前订立遗嘱,将其与老伴(在立遗嘱时已去世)共有的房屋遗赠给孙子李某四(李某三之子)。在李某一提出将父母房屋变卖分割之前,李某二、李某三一直隐瞒三人母亲订立有遗嘱的事实。李某一与李某二、李某三、李某四就案涉房屋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三人母亲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其无权通过遗嘱处分整个房屋,其只能处分其本人相应的房产份额(62.5%),其遗嘱仅仅部分有效。且李某四属于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李某一母亲的遗嘱实质属于遗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四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最终该案,按照洽谈时的预期,我们为李某一争取到案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由于李某二当庭表示李某四系在其奶奶去世后不久,向其获取房屋钥匙,对房屋行使管理权,法庭认定李某四在期限内以实际行为向李某二表示接受遗赠,并未支持我方对房屋份额更高的诉求。
个人建议:如果您是法定继承人,遇有父母某一方因为偏爱某一孙子女而将房屋遗赠给该孙子女的,建议积极争取个人应得的份额;如果您是受遗赠的孙子女,则建议一定要在老人去世后60日内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受遗赠,以防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另外,司法实践中比较认可的表示接受遗赠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点:
1.向部分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口头表示;
2.出示接受遗赠确认书等书面文件;
3.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示;
4.实际占有房屋;
5.获取房屋钥匙行使管理权;
6.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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