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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某案看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发布者:宋瑞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7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某与两位朋友签订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套宅基地上房屋由三人共同共有,相应的其两位朋友支付其相应的合同款,在案涉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时三人共同分享拆迁安置利益。后案涉宅基地一直未拆迁,且短时间看不到拆迁希望,高某的两位朋友便要求高某归还二人支付的合同款。三人未能就协议解除并退还合同款事宜达成一致,于是,高某两位朋友到公安局报案称受到高某诈骗,并称当时所付合同款系高某以投资为由诈骗款项,案涉宅基地上房屋为确保投资回报的担保。最终公安立案侦查,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

我们介入时,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会见了高某,并到检察院阅卷。经过反复研判,我们认为,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案涉合同款系高某以投资为由诈骗而来,案涉合同款究竟是购房款还是投资款存疑,高某可能不构成犯罪。阅卷完毕,我们向检察官递交了高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最终,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现有证据依然无法证实案涉款项的用途,检察院对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我国刑事领域奉行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指控某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结合现有证据,相应事实认定存疑时,就应当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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