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蒋斌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31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基本信息:
1. 原告:A。
2. 被告:某市B管理有限公司。
2. 案件诉求:
1. 原告A请求:被告一(B公司)返还押金95000元及剩余电费185.3元,共计1085.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计算)。
2. 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3. 案件事实与理由:
1. 合同签订:20XX年XX月X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XX年X月X日,并支付押金95000元。
2. 合同解除后争议:合同解除后,B公司未返还押金及剩余电费。原告认为被告三(C)作为公司财务,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后撤回对C的起诉)。
4. 被告辩称:
1. B公司辩称,原告退房时房屋卫生过差,应扣除保洁费。
5. 审理与调解过程:
1.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2. 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C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3.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6. 调解结果:
1. B公司同意于20XX年X月X日前向原告返还押金及剩余费用共计98500元(已当庭过付)。
2.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B公司承担,并于20XX年X月X日前向原告支付(已当庭过付)。
3.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7. 法律效力:
1.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