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松梅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6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1日,丁某与罗某从株洲骑摩托车至湘潭高新区大数据中心,两人经过商量从围墙上的洞口钻入工地内,通过爬窗方式将存放至民工宿舍6118室的三捆电线偷走,共计18斤,之后卖给了流动收破烂的,卖了160元,两人各分得80元,后定损价值3899元2022年7月25日丁某在住所地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7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丁某的委托,指派朱松梅、宾佳律师,在丁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丁某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朱松梅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丁某亲属有效沟通,细究案情,找到案件辩护突破点,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辩护意见书,予以精准辩护:
一、本案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1、丁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诚恳,犯罪非法所得较少,且丁某愿意积极退赔。
2、丁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平时表现良好。
二、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望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丁某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望检察机关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同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故请求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丁某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及社会危险性后,对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案件结果:
朱松梅律师出具辩护意见后,积极与检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律师意见后,非常重视,对律师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后,采纳了律师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