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松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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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主任律师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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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业绩——朱松梅律师为丁某盗窃罪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朱松梅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6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511日,丁某与罗某从株洲骑摩托车至湘潭高新区大数据中心,两人经过商量从围墙上的洞口钻入工地内,通过爬窗方式将存放至民工宿舍6118室的三捆电线偷走,共计18斤,之后卖给了流动收破烂的,卖了160元,两人各分得80元,后定损价值38992022725日丁某在住所地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盗窃罪20227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28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丁某的委托,指派朱松梅、宾佳律师,在丁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丁某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朱松梅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丁某亲属有效沟通,细究案情,找到案件辩护突破点,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辩护意见书,予以精准辩护:

一、本案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1、丁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诚恳,犯罪非法所得较少,且丁某愿意积极退赔。

2、丁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平时表现良好。

二、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望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丁某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望检察机关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2021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同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故请求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丁某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及社会危险性后,对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案件结果:

朱松梅律师出具辩护意见后,积极与检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律师意见后,非常重视,对律师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后,采纳了律师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朱松梅,咨询电话:13762382096。199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已执业28年,现任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主任,系湖南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21998106897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