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松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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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株洲县XX用品批发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松梅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1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县XX用品批发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XX渌口镇王家洲村。

经营者:刘XX,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湖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县XX用品批发行(以下简称XXX发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XX人民法院(2022)湘021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购车时并不知晓案涉车辆不是新车。车辆到家后,上诉人儿子发现车辆已行驶近300公里,才断定不是新车。第一份协议书的左下角没写“带牌”二字,上诉人也不明白“库存带牌新车”的真实意思。被上诉人告诉上诉人拿身份证、举牌拍照是为了过户,未明确告知不是新车。上诉人在买车时未验车,事后找人检验时发现诸多瑕疵。被上诉人在2022年2月11日才将车辆上牌后的相关资料交给上诉人,上诉人才发现案涉车辆已是第六次交易登记,且无合格证和购车发票,遂于2022年2月14日致电被上诉人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在电话中仍承诺是新车。上诉人在不知道车辆系二手车的情况下,于2022年春节期间开车行驶了几百公里是正常的。被上诉人没有销售新能XX汽车的资质,构成欺诈。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被上诉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

被上诉人XXX发行辩称,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上诉人明知案涉车辆是二手车,被上诉人没有欺诈行为。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写了是库存车,第二次签订合同时写了是带牌新车,上诉人明知带牌车是二手车。车辆办理过户时上诉人拿了身份证和二手车牌子。被上诉人在春节前就将行驶证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说因家里原因想退车,我方同意,但上诉人一直在使用,没有退车。三、上诉人看车时带了懂车的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知道车辆里程数是280公里,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四、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影响合同成立。五、上诉人购买的车辆不影响使用和保修。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原、被告就涉案车辆签订的《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二、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33800元;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1400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原告张XX与案外人唐XX一起到被告XXX发行看车,批发行的老板娘接待,总共看了三台车。张XX看中了第三台车(黄色),该车提车前公里数为280公里(2018年生产)。双方当即签订《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约定:张XX(乙方)向XXX发行(甲方)购买XX新能XX汽车;颜色为白色,车辆权属属于乙方,2022年元月25日10时38分后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件及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办理过户上牌,乙方无条件配合。随后,原告张XX右手持身份证原件,左手拿着《株洲盛泰二手车开票处》进行了拍照。XXX发行人员随后将车开至车管所,原告张XX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三四点左右,被告将涉案车辆(黄色)送至原告张XX家。张XX验明车辆后,向被告支付购车款现金33800元,被告出具金额为33800元的收据给原告。过户登记证书出来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来领取,原告没有来。2022年1月底,被告通知原告来拿临时牌照,被告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交给张XX,张XX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张XX回家后发现协议中汽车品牌及颜色写错了,与被告联系,双方择日重新签订一份《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约定:张XX(乙方)向XXX发行(甲方)购买江铃新能XX汽车,车架号为×××1384,颜色为黄色已办理相应提车手续,乙方自愿买甲方所销售新能XX汽车,车辆归属权属于乙方,内容真实无产权纠纷;2022年元月25日10时38分后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件及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办理过户上牌,乙方无条件配合;电池质保五年(库存带牌新车),水泡人为除外。原告张XX事后曾表示想退车退款,被告也同意,但原告一直没有付诸行动,原告提车时公里数为280公里,现在公里数为1000公里左右。现被告不同意再退车。原告家人查看登记证书时发现原告并非原始登记车主,遂于2022年2月17日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称所购车辆不是新车要求赔偿。2022年3月22日诉至一审法院,酿成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张XX与被告XXX发行自愿先后签订两份《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后一份协议系对前一份协议的补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张XX系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其在案外人唐XX的全程陪同下,查看了三辆车,并中意第三辆车(购买价33800元,里程数280公里),其经历了查看、验收、手持《株洲盛泰二手车开票处》进行拍照、过户、并缴纳了低于市场价的33800元购车款以及拿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过程,张XX应当知晓其并非该车(带牌)的原始登记车主,且其一直在驾驶该车行使将近800公里,并使用了两个多月。被告XXX发行在销售、过户、送车到家等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张XX要求撤销双方签订《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并退还购车款33800元,赔偿三倍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张XX诉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后收取1502元,由原告张XX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XXX发行向上诉人张XX出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第二份《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上注明了案涉车辆系“库存带牌新车”;购车时,为了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手续,上诉人张XX手持身份证原件和“株洲盛泰二手车开票处”的牌子进行了拍照;结合案涉车辆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新车价格等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购车时应当知晓案涉车辆系二手车,其主张被上诉人对其进行了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审 判 员 唐

审 判 员 胡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成 

书 记 员 刘XX


朱松梅,咨询电话:13762382096。199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已执业28年,现任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主任,系湖南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21998106897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