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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律师案例精选】--(民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朱松梅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30日 3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有效 欺诈 机动车买卖合同 朱XX律师

【案号】一审(2022)湘0212民初557号 二审(2022)湘02民终1277号

【案情简述】

朱XX律师代理被告株洲县XX与张XX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XX诉称其在购车时并不知晓案涉车辆不是新车。车辆到家后,其儿子发现车辆已行驶近300公里,才断定不是新车。第一份协议书的左下角没写“带牌”二字,其也不明白“库存带牌新车”的真实意思。被告告诉原告拿身份证、举牌拍照是为了过户,未明确告知不是新车。原告在买车时未验车,事后找人检验时发现诸多瑕疵。被告在2022年2月11日才将车辆上牌后的相关资料交给原告,原告才发现案涉车辆已是第六次交易登记,且无合格证和购车发票,遂于2022年2月14日致电被告提出异议。被告在电话中仍承诺是新车。原告在不知道车辆系二手车的情况下,于2022年春节期间开车行驶了几百公里是正常的。被告没有销售新XX的资质,构成欺诈。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告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原告诉求:一、撤销原、被告就涉案车辆签订的《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二、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33800元;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1400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朱XX律师代理被告提出答辩意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上诉人明知案涉车辆是二手车,被上诉人没有欺诈行为。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写了是库存车,第二次签订合同时写了是带牌新车,上诉人明知带牌车是二手车。车辆办理过户时上诉人拿了身份证和二手车牌子。被上诉人在春节前就将行驶证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说因家里原因想退车,我方同意,但上诉人一直在使用,没有退车。三、上诉人看车时带了懂车的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知道车辆里程数是280公里,本案不存在显失公平。四、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影响合同成立。五、上诉人购买的车辆不影响使用和保修。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原告张XX与案外人唐XX一起到被告XXX发行看车,批发行的老板娘接待,总共看了三台车。张XX看中了第三台车(黄色),该车提车前公里数为280公里(2018年生产)。双方当即签订《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约定:张XX(乙方)向XXX发行(甲方)购买XX新XX;颜色为白色,车辆权属属于乙方,2022年元月25日10时38分后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件及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办理过户上牌,乙方无条件配合。随后,原告张XX右手持身份证原件,左手拿着《株洲盛泰二手车开票处》进行了拍照。XXX发行人员随后将车开至车管所,原告张XX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三四点左右,被告将涉案车辆(黄色)送至原告张XX家。张XX验明车辆后,向被告支付购车款现金33800元,被告出具金额为33800元的收据给原告。过户登记证书出来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来领取,原告没有来。2022年1月底,被告通知原告来拿临时牌照,被告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交给张XX,张XX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张XX回家后发现协议中汽车品牌及颜色写错了,与被告联系,双方择日重新签订一份《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约定:张XX(乙方)向XXX发行(甲方)购买江铃新XX,车架号为×××1384,颜色为黄色已办理相应提车手续,乙方自愿买甲方所销售新XX,车辆归属权属于乙方,内容真实无产权纠纷;2022年元月25日10时38分后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件及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办理过户上牌,乙方无条件配合;电池质保五年(库存带牌新车),水泡人为除外。原告张XX事后曾表示想退车退款,被告也同意,但原告一直没有付诸行动,原告提车时公里数为280公里,现在公里数为1000公里左右。现被告不同意再退车。原告家人查看登记证书时发现原告并非原始登记车主,遂于2022年2月17日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称所购车辆不是新车要求赔偿。2022年3月22日诉至一审法院,酿成本案纠纷。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后收取1502元,由原告张XX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许,原告张XX与案外人唐XX一起到被告XXX发行看车,批发行的老板娘接待,总共看了三台车。张XX看中了第三台车(黄色),该车提车前公里数为280公里(2018年生产)。双方当即签订《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约定:张XX(乙方)向XXX发行(甲方)购买XX新XX;颜色为白色,车辆权属属于乙方,2022年元月25日10时38分后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件及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办理过户上牌,乙方无条件配合。随后,原告张XX右手持身份证原件,左手拿着《株洲盛泰二手车开票处》进行了拍照。XXX发行人员随后将车开至车管所,原告张XX配合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三四点左右,被告将涉案车辆(黄色)送至原告张XX家。张XX验明车辆后,向被告支付购车款现金33800元,被告出具金额为33800元的收据给原告。过户登记证书出来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来领取,原告没有来。2022年1月底,被告通知原告来拿临时牌照,被告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交给张XX,张XX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张XX回家后发现协议中汽车品牌及颜色写错了,与被告联系,双方择日重新签订一份《车辆代销免责协议书》,约定:张XX(乙方)向XXX发行(甲方)购买江铃新XX,车架号为×××1384,颜色为黄色已办理相应提车手续,乙方自愿买甲方所销售新XX,车辆归属权属于乙方,内容真实无产权纠纷;2022年元月25日10时38分后与本车发生的一切有关事件及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办理过户上牌,乙方无条件配合;电池质保五年(库存带牌新车),水泡人为除外。原告张XX事后曾表示想退车退款,被告也同意,但原告一直没有付诸行动,原告提车时公里数为280公里,现在公里数为1000公里左右。现被告不同意再退车。原告家人查看登记证书时发现原告并非原始登记车主,遂于2022年2月17日向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称所购车辆不是新车要求赔偿。2022年3月22日诉至一审法院,酿成本案纠纷。

律师代理要点:朱XX律师接受委托人株洲县XX的委托后,审查了本案的证据,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了案件情况,对方认为“带牌新车”就是新车,朱XX律师结合实践与丰富的生活经验,提出“带牌新车”不是新车的观点,最终为委托人免除了无谓的纠纷。这个观点看似简单却很容易忽视,或者被对方牵着走陷入对方的局,朱XX律师坚定选择并且执行诉讼方案,最终为委托人免除了不应承担的损失。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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