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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律师团队所办案件精选:公司内部员工团伙作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发布者:唐娟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内部员工团伙作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案件文书编号:(2017)沪7101刑初4XX

【案发经过】:20174月至5月,被告人余某某在XXX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电话销售部门工作期间,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与在上述公司从事汽车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被告人彭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约定,以1元至1.8(币种:人民币,下同)每条的价格向彭、武、张三人购买带有公民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的保险客户个人信息。其间,被告人余某某以上述方法先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万余条;被告人彭某某、武某某、张某某,利用工作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便利,并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被告人余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的数额分别为7,000余元、5,000余元和5,000余元。2017714,四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武某某、张某某分别退出了上述违法所得。

【关键词】:“非法占有”、刑事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房地产业等服务业中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有出售行为和提供行为。在分析两者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1、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2、出售行为

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出售是一种有偿转让行为,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获利目的,在获利意图支配下,获利较少或者还没有来得及获利的,不影响出售的认定

(三)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即行为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故意进行侵害行为,但是行为人侵害个人信息的目的各不相同,有仅供自己使用的,有为了进行商业推销的,也有为了用于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

常见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偶尔开拆他人一次邮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轻微的行为,不宜作犯罪处理。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通常是指以下情形: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

本罪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相同,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也近似。但是,两者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有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

3、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既包括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包括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目前就该问题尚无立法或司法上的解释,从学理解释的角度来看,目前基本达成的共识是: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出售、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获利数额较大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四)本罪的处罚适用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观点】: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定性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余某某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余某某到案后向司法机关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其辩护人提出的余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余某某亦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余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二、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以上案例解析由唐娟娟律师团队所著,非经本团队许可,不得摘抄、转载、复制和使用,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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