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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律师团队所办案件精选:因非法牟利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成功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唐娟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2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非法牟利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成功辩护获从轻处罚

案件文书编号:(2018)沪0106刑初3XX号:

【案发经过】: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12月间委托被告人孙某某对外出售居民身份证5张。同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与郭某某微信联系,约定于当日下午在本市静安区上海XXX地铁站附近,以每张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郭某某出售5张居民身份证。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与郭某某在上海XXX地铁站附近的XXXX公园一凉亭内交易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出售的5张居民身份证属合格证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相关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关键词】:非法牟利、买卖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罪

【犯罪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1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的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6条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居民身份证法》第11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顶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和买卖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身份证买卖、身份证信息盗用频发的根源在于身份证立法上的瑕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将个人身份证信息视作隐私,没有规定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承担核实人证是否合一的责任。凡是出现身份证假冒、滥用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办理业务单位的责任,除非已经尽到相应的比对义务,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身份证盗用的现象。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并且买卖。

量刑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买卖身份证构成犯罪,出售个人身份证也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如果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辩护观点】: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周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他人出售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周某某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查获的赃物予以没收。

以上案例解析由唐娟娟律师团队所著,非经本团队许可,不得摘抄、转载、复制和使用,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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