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娟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3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偷盗公司财物贩卖牟利而犯盗窃罪,辩护成功判从轻处罚,并获缓刑处理
案件文书编号:(2017)沪0107刑初11XX号:
【案发经过】:2017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作为某某矿产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司机,多次盗取公司董事长办公室隔间内规格为375ml、500ml的贵州茅台酒共计11箱(每箱12瓶)以及规格为500ml的五粮液酒3箱(每箱6瓶)。上述贵州茅台酒系大锰公司与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贤公司”)共同购买,购买价格为375ml规格每瓶780元,500ml规格每瓶840元,五粮液酒系他人赠与,上述被盗酒购入价格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盗窃既遂及未遂界定、缓刑、盗窃罪
(一)构成要件:
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1、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2、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
(二)责任形式:
1、故意
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又窃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就普通盗窃而言,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2、非法占有目的
成立盗窃罪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观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且被告人王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辩护人提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可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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