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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娟律师团队所办案件精选:累计偷盗成惯犯而犯盗窃罪,辩护成功判从轻处罚,并获量刑处理

发布者:唐娟娟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累计偷盗成惯犯而犯盗窃罪,辩护成功判从轻处罚,并获量刑处理

案件文书编号:(2015)普刑初字第1XX号:

【案发经过】:20114月至2014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武宁路、富平路等处群租房,趁房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35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等物品及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2011417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XX新村XXXX楼,窃得被害人刘某现金人民币550余元。

2013814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XXXXXXXXXXX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联想牌E420-1141A5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150元)等物品。

2014411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古浪路XXXXXXXX号,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奥林巴斯牌E-PM1型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2014725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富平路XXXXXXXX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康佳牌T60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双肩包一只(内有尼康相机一部、证件及少量现金)等物品。

2014813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武宁路XXXXX支弄X号,先后窃得该楼XXXX室被害人刘某某联想牌G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100元)、XXXX室被害人刘某联想牌G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100元)、XXX室被害人耿某某戴尔牌Inspiron15-N511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48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真南路XXXXXX楼被民警抓获。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盗窃既遂及未遂界定、惯犯、盗窃罪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务,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1、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2、 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

(二)责任形式:

1、故意

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例如,即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有盗窃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又窃取该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就普通盗窃而言,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2、非法占有目的

成立盗窃罪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观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部分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部分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赃物、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各名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以上案例解析由唐娟娟律师团队所著,非经本团队许可,不得摘抄、转载、复制和使用,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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