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班一周受工伤,已达退休年龄,成功拿到13.7万工伤赔偿
一、案情简介
王某经人介绍,在某工地担任杂工。没想到上班仅一周,便在工作时被远处飞来的不明物体打伤右眼。医院诊断结果显示,王某的右眼存在钝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继发性青光眼以及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等多种严重问题。
然而,工地劳务承包公司在支付部分医药费用后,便对王某不管不顾。王某及其家人多次尝试与工地管理人员沟通协商,公司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王某将案件委托给了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二、办案过程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王某进行了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详情以及王某的诉求,初步确定了办案方向。
办案方向:王某在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申请工伤赔偿,当前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然后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考虑到王某年龄较大,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而本案情况比较复杂,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团队在每次取证过程中都全程陪同,竭尽全力协助王某补齐完整的证据材料,为案件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由于本案需要仲裁前置,在证据收集完备后,团队首先申请了仲裁;收到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采纳团队律师提出的意见,判定工地劳务承包公司为王某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
经与王某沟通,王某最终选择主张工伤赔偿。团队随后协助王某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王某构成工伤十级。据此,团队仔细核算赔偿金额后,再次申请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十级工伤待遇共计137338.52元。
三、代理思路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王某已达退休年龄、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工伤赔偿?如何确定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
审是劳动工伤律师团队观点:王某在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人员。
依据相关规定,王某既可以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张自身权利,也可以选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利益。
如果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自身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选择主张工伤赔偿,则需根据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与王某充分沟通,王某最终选择了主张工伤赔偿的维权路径。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定:工地劳务承包公司为王某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十级工伤待遇共计137338.52元。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