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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敲诈勒索3.6万元,两月内成功争取不起诉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敲诈勒索3.6万元,两月内成功争取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张某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内发现赵某将普通麻将更换为透视麻将。张某与同伴谢某当场控制住赵某,在交涉过程中采取了扇耳光、用刀背拍打头部等过激行为,随后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确认为“自愿赔偿”后,赵某通过微信完成转账并离开现场。次日,赵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审是刑辩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构建两大战术支点,精准破题:

01务实推进:退赔谅解先行,铺垫有利态势

第一时间响应:接案后第一时间介入,迅速申请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全面掌握案情细节。

积极沟通和解:主动接洽被害人沟通谅解事宜,面对赵某最初提出的12万元高额赔偿要求,经过多轮专业谈判,最终促成双方在合理范围内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书》。

及时恢复自由:及时申请取保候审,高效推动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帮助张某及时恢复人身自由,为后续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02核心突破:深究行为本质,锚定民事纠纷

缺乏“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赵某擅自破坏、更换张某经营场所内的麻将设备,其行为已实质性侵害张某的财产权益及正常经营秩序(甚至涉嫌诈骗犯罪预备)。张某主张赔偿系基于合法权益受损的维权基础,具有正当性前提,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赔偿金额属于民事协商范畴:张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虽略高于赵某主动提议的金额,但该金额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未明显超出可合理预估的实际损失范围,本质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意图体现。

无“被迫交付财物”情形:虽然张某对赵某存在伤害的事实,但张某始终未以暴力、揭露隐私等方式胁迫被害人,而是主张报警处理,而赵某为避免其自身不当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主动提出并接受“私了”,协商过程系双方自愿,无“被迫交付财物”的情形。

辩护思路

在S市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标准为4000元的情况下,张某涉案金额36000元已远超立案标准。审是刑辩律师团队采取务实策略,先配合完成认罪认罚程序(检察院提出7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建议),随后积极参与听证程序,全面呈现五大从宽情节:

1.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张某行为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协商赔偿,无预谋、非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犯罪;案发时主动提出报警,未进一步扩大损害,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2.法定从宽情节: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的坦白情节。


3.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张某家属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取得其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谅解书》。


4.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张某此前表现良好,犯罪动机特殊,法律认知不足导致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经历此事后,已深刻认识错误并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5.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张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听证会上,检察院充分采纳了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2025年7月初接受委托介入,到案件终局决定作出,全程历时不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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