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间,张三应朋友之托,多次通过中间人为朋友代购冰毒。公诉机关指控,张三在2023年期间共计五次实施贩卖毒品行为,每次通过中间人购买冰毒(声称每次为1克),并在交易中赚取约30%的差价作为利润。2024年10月13日,张三在参加婚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四川省《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若五次指控全部成立,张三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且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零容忍”高压态势,同类案件量刑通常较重,张三的处境极为不利。
办案过程
张三被刑事拘留后,其母亲紧急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介入辩护。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辩护工作,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开展全流程、精细化研判:
多次会见当事人,还原交易完整脉络。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张三,逐一核实 5 次交易的发起原因、对接流程、毒品交付方式、款项收支细节等核心事实,准确掌握每一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为后续证据核查与法律定性奠定事实基础。
系统审阅案卷,逐笔排查证据瑕疵。全面调取并审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照指控事实逐一匹配对应证据,重点核查言词陈述、转账记录、沟通联络记录等材料,围绕交易是否实际完成、毒品是否真实交付、当事人交易时的主观目的等关键问题逐项梳理,挖掘出多项核心辩护切入点。
主动对接检察机关,推动指控事实调整。针对梳理出的事实与法律疑点,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就交易定性、犯罪形态、毒品实际数量等核心问题展开多轮专业沟通,逐项论证辩护观点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推动检察机关对指控内容作出实质调整。
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巩固辩护成果。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围绕核减后的指控事实,结合被告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全面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向法庭充分阐释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推动法院全面采纳各项从轻处罚依据。
办案思路
针对本案指控次数多、直接触发 “情节严重” 升格量刑的核心风险,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确立 “逐笔拆解交易事实、层层压缩指控范围、依法降低量刑档次” 的整体辩护思路,从四个维度系统搭建辩护体系:
否定首笔交易的贩卖性质,核减犯罪次数。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提出,张三第一次联系中间人购买毒品时,在案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向他人贩卖的主观意图,该笔毒品仅用于自身吸食,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行为。
认定多笔交易构成犯罪未遂,降低行为危害性。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结合证据论证:第三次、第四次交易中,购毒人员以毒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交易未实际完成;第五次交易中,中间人收取购毒款后私自截留,并未向上家采购及交付毒品。该三笔交易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核减既遂交易的毒品数量,下调量刑基准。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提出,涉案上家实际发货数量与约定数量不符,每次均以 0.5 克替代约定的 1 克交付;在唯一认定为既遂的第二笔交易中,实际交付的毒品数量仅为 0.5 克,应当以实际交付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依据,而非双方口头约定的数量。
结合酌定从轻情节,主张宽缓量刑。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提出,张三系受朋友委托代为购毒并赚取少量差价,并非主动发起、兜售毒品的典型贩卖行为,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常规贩卖毒品案件;同时张三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依法可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经审是刑辩律师团队与检察机关的充分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的贩卖毒品次数核减为四次,其中三次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认可了既遂交易仅 0.5 克的实际毒品数量。
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结合张三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判决结果显著低于同类案件,在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政策背景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