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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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万特大诈骗案,成功发回重审

发布者: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7月13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7-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程某东、宝儿(均在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马来西亚某市区办公大楼组建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李某(在逃)为主管,下设若干组长及组员,统一提供食宿、作案工具及话术培训,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

被告人于2019年5月至12月30日、2020年2月1日至5月中旬参与该集团,担任组长。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犯罪集团,被告人系从犯,认定其在参与期间整个犯罪集团诈骗总额为41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办案过程

1. 二审阶段介入被告人提起上诉后,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对比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并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其在集团中的具体职责、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及与同案人员的关系等。

2. 梳理争议焦点,提交上诉意见审是刑辩律师团队经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在犯罪金额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问题,遂围绕“犯罪集团认定与金额认定逻辑矛盾”“法律适用错误”“量刑失衡”三大核心,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3. 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在案证据。

4.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定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阶段,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未再委托律师,但事后家属告知本所:重审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较一审判决减轻三年十一个月。

三、代理思路

(一)事实之辩:犯罪金额认定错误,不应将全集团总额归责于被告人一审法院既已认定本案系“层级分明、分工严密”的犯罪集团,又认定各成员“相互配合”,进而依据《电信诈骗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将被告人参与期间整个集团的诈骗总额410万元认定为其犯罪数额。审是刑辩律师团队指出:该认定逻辑自相矛盾。犯罪集团的层级和分工正是为了将诈骗行为分段实施,各组独立运作、各司其职。被告人作为基层组长,仅负责本组前期联系工作,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其他组存在配合或对全集团诈骗数额有共同故意。在犯罪集团已认定主从犯的前提下,应当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及《电信诈骗意见》第四条第(一)款,按照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数额处罚,而非将全集团总额笼统归责。

(二)法律之辩: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一审法院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同时,未区分各成员实际参与范围,将所有人员作为整体共同犯罪处理,实际上变相将从犯拔高至主犯地位。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强调应坚持“个人责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从犯应以本人参与或主管小组的诈骗数额为基准。

(三)量刑之辩:量刑失衡,未体现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系主动从马来西亚回国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法定自首情节;到案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当庭表示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比同案林某:二人任职相同、作用相当、获利相当,林某参与时间更长,但一审仅判五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却被判八年十一个月,量刑明显失衡,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程序之辩: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足以影响公正裁判,二审法院应依法发回重审。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审是刑辩律师团队主要意见,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当事人家属反馈,重审法院将刑期从一审的八年十一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减轻三年十一个月。该案亦属于全国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比例仅约6%的少数成功案例之一。


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官方统一认证电话:19013264098】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是经国家司法部和四川省司法厅依法核准成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510000MD0262702Q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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