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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发布者:王泽峰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7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X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王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李X驾驶豫J××××ד长城”牌小型轿车,自X县固城乡北固城小学接其子女李某1、李某2和其侄子李某3、李某4放学,当其驾车沿X县固城乡李焦村村东生产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一S弯处,因疲劳驾驶致使该车驶入道路西侧的河内。李X将副驾驶乘坐的李某4救出后,车辆其他乘坐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溺水死亡。李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X主动到X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1月8日,被害人的近亲属对李X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李某2、郭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害人近亲属对李X表示谅解,酌情对李X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悔罪态度较好,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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