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泽峰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6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
辩护人王泽峰,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9时50分许,在X县X乡X村东北“天爷庙”附近,被告人王XX与同村村民佀某因“天爷庙”周围垒墙头占地一事发生纠纷,本村村干部秦某、周某前去调解。调解过程中,王XX与秦某发生争吵,王XX从墙头上掀下一块砖扔向秦某,砸到秦某的脚踝处。经鉴定,秦某右侧胫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评定为轻伤一级。2018年6月14日,王XX与秦某关于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秦某对王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陈述,证人佀某、刘某、杨某、周某、郝某证言,秦某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XX在侦查阶段未供认过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对辩护人关于王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XX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王XX与被害人秦某关于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秦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XX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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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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