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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缓刑辩护 刑事辩护

发布者:王泽峰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 简述案件

交通肇事罪缓刑辩护辩护成功

  1. 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李X涉嫌交通交通肇事罪,我们接受委托后,成功为其辩护缓刑,辩护意见如下:

在发表辩护前,首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死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死者的家属表达深深的同情和诚挚的慰问。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X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濮阳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东门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将由西向东步行通过道路的道路施工工人冯X撞倒,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李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事故发生后,冯X的工友拨打110报警电话,李X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5日,李X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证实了以下客观事实:第一、案发之后被告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第二、民警到场后并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仅仅是口头传唤,被告便配合民警查处相关事宜;第三、被告经口头传唤到案后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结合以上事实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5条第(四)项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本案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询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进行量刑处罚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没有文化的农民,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也有较深刻的认识,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原因与其是一个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有关,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的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情节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悔过。

案发后,李X近亲属赔偿冯X各项损失共计15.5万余元,冯X对李X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的此举已经充分表明其真心真诚悔过。因此,恳请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这一情节,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X具有悔罪表现,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请法庭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 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第一、辩护要从事实和证据出发,摆事实讲道理。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问题导向,透过现象看本质,该认罪认罪、该赔偿赔偿。

第二、律师辩护有理不在声高。有理讲理,舌灿莲花、口若悬河讲不到重点也没有意义。

第三、辩护有用吗?律师的辩护须得到法官的重视和采纳。

第四、言简意赅,节约司法资源。不能在法庭上长篇大论没有核心重点。

第五、无罪的标准。成功的标准是什么?不一定非得要无罪才是成功,罪刑相适应,轻刑也是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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