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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训刚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感情破裂认定与子女抚养权争议)

发布者:黄训刚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1日 3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名称:A与B离婚纠纷案

  • 审理法院: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3) 黔2325民初987号

  • 代理律师:黄训刚(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 案件类型:民事(离婚纠纷)


案件背景

原告A(女,1996年生)与被告B(男,1989年生)于2014年同居,201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一子(长女2015年出生,长子2016年出生)。A以B长期存在情绪失控、酗酒、家庭暴力倾向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别抚养两名子女(长女随A,长子随B,互不支付抚养费)。B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反对离婚,并主张子女不宜分开抚养。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请求判决离婚

    • 双方性格不合,B长期对A及子女大吼大叫、酗酒、打架,感情完全破裂;

    • 补办结婚登记系因子女出生,非感情修复。

  2. 子女抚养

    • 长女由A抚养,长子由B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3. 诉讼费由B承担

提交证据

  • 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婚姻及子女关系);

  • 微信聊天记录(部分矛盾佐证)。


被告答辩意见

  1. 反对离婚

    • 双方自由恋爱同居并补办登记,感情基础良好;

    • A指控的脾气暴躁、酗酒等不属实,系A存在婚外情(送异性情人节礼物)导致离婚诉求。

  2. 子女抚养

    • 子女自幼共同生活,分开抚养将造成心理创伤;

    • 若A再婚,长女可能受继父家庭虐待;

    • 承诺不再婚以专心抚养子女。


法院审理与判决

  1. 事实认定

    • 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育有两名子女;

    • A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如家暴、虐待等)。

  2. 判决依据

    • 《民法典》第1079条: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A举证不足。

  3. 判决结果

    • 不准予离婚;

    • 子女抚养问题因离婚不成立不予处理;

    •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A承担。


律师代理要点

黄训刚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1. 感情破裂论证

    • 通过微信记录等证明B的情绪失控行为对家庭关系的破坏;

    • 强调补办登记仅为形式,非感情修复。

  2. 子女抚养方案

    • 提出“子女分开抚养”的可行性,主张互不支付抚养费以减轻双方负担。

  3. 诉讼策略局限

    • 因缺乏家暴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感情破裂,导致败诉。


案例启示

  1. 离婚诉讼证据关键性

    • 需提供家暴记录、分居证明、婚外情实证等直接证据,仅凭主观陈述难以被采信。

  2. 子女抚养争议焦点

    • 法院倾向于维护子女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分开抚养需充分论证必要性。

  3. 律师代理价值

    • 指导当事人提前收集证据(如录音、医疗记录等),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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