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A与B离婚纠纷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 黔2325民初987号
代理律师:黄训刚(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案件类型:民事(离婚纠纷)
案件背景
原告A(女,1996年生)与被告B(男,1989年生)于2014年同居,201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一子(长女2015年出生,长子2016年出生)。A以B长期存在情绪失控、酗酒、家庭暴力倾向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别抚养两名子女(长女随A,长子随B,互不支付抚养费)。B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反对离婚,并主张子女不宜分开抚养。
原告诉求及理由
请求判决离婚:
双方性格不合,B长期对A及子女大吼大叫、酗酒、打架,感情完全破裂;
补办结婚登记系因子女出生,非感情修复。
子女抚养:
长女由A抚养,长子由B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诉讼费由B承担。
提交证据:
结婚证、户口簿(证明婚姻及子女关系);
微信聊天记录(部分矛盾佐证)。
被告答辩意见
反对离婚:
双方自由恋爱同居并补办登记,感情基础良好;
A指控的脾气暴躁、酗酒等不属实,系A存在婚外情(送异性情人节礼物)导致离婚诉求。
子女抚养:
子女自幼共同生活,分开抚养将造成心理创伤;
若A再婚,长女可能受继父家庭虐待;
承诺不再婚以专心抚养子女。
法院审理与判决
事实认定:
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育有两名子女;
A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B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如家暴、虐待等)。
判决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A举证不足。
判决结果:
不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问题因离婚不成立不予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A承担。
律师代理要点
黄训刚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感情破裂论证:
通过微信记录等证明B的情绪失控行为对家庭关系的破坏;
强调补办登记仅为形式,非感情修复。
子女抚养方案:
提出“子女分开抚养”的可行性,主张互不支付抚养费以减轻双方负担。
诉讼策略局限:
因缺乏家暴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感情破裂,导致败诉。
案例启示
离婚诉讼证据关键性:
需提供家暴记录、分居证明、婚外情实证等直接证据,仅凭主观陈述难以被采信。
子女抚养争议焦点:
法院倾向于维护子女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分开抚养需充分论证必要性。
律师代理价值:
指导当事人提前收集证据(如录音、医疗记录等),避免因举证不足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