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A公司(传媒服务企业)与被告B公司(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分销启动大会活动服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合同总金额94,626.18元。A公司依约履行义务后,B公司未按期支付费用。因被告C公司系B公司唯一股东,A公司主张C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索赔违约金、律师费等损失。
原告诉求
判令B公司支付服务费94,626.18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判令B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判令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双方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已履行服务义务并开具发票;
B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
C公司作为B公司一人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提交证据:
《活动服务合同》《供货明细签收单》《发票签收单》等履行凭证;
《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证明;
B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对账单、验收文件。
被告情况
B公司、C公司均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法院审理
事实认定:
合同履行完毕(A公司提供活动服务并开具发票);
B公司未按期付款构成违约;
C公司为B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财产独立。
判决依据:
《民法典》第465条、第577条(合同效力及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缺席判决规则)。
判决结果
B公司责任:
支付服务费94,626.18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11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支付律师费10,000元。
C公司责任: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1,2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律师代理要点
黄训刚律师作为A公司代理人,成功:
证据链条构建:通过合同、签收单、发票等形成完整履约证据链;
法律适用精准:
援引《公司法》第63条,迫使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合同条款主张违约金及律师费获法院支持;
程序优势利用:在被告缺席情况下,通过充分举证确保诉求全部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