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A(女,1991年出生)与被告B(男,1982年出生)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期间生育三名子女:长女(2009年出生)、二女(2011年出生)、长子(2013年出生)。后因家庭矛盾(包括B及其父母对A的经济控制、B赌博恶习等),A诉至法院,请求抚养三名子女并要求B支付抚养费。
原告诉求
判决三名子女由A直接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
诉讼费由B承担。
事实与理由:
B及其家庭长期支配家庭事务,拒绝与A沟通;
B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
双方因琐事频繁争吵,感情破裂。
提交证据:
A身份证复印件、同户人员表(证明子女关系)。
被告情况
B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法院审理
事实认定:
双方同居关系及生育三名子女的事实成立;
经征求子女意见,长女、长子明确选择随B生活,二女未明确表态。
判决依据:
非婚生子女权益等同于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
子女抚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尊重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民法典》第1084条);
综合考虑A无稳定收入、B抚养两名子女的负担能力,酌定抚养费标准。
判决结果
子女抚养:
二女由A直接抚养;
长女、长子由B直接抚养。
抚养费:A自判决生效月起,每月支付长子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
诉讼费:30元由A承担。
律师代理要点
黄训刚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成功:
通过提交身份证明及子女关系证据,确立A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子女抚养权基础;
在B缺席情况下,协助法院查明事实,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虽未完全实现原告诉求,但通过法律论证争取到部分子女抚养权及合理抚养费标准。
案例启示
同居关系纠纷中,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可参照婚姻家庭规定处理;
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律师需注重证据收集(如子女生活状况、父母经济能力),以支持“最有利子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