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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价款争议,法院会怎么判呢?

发布者:廖晓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旗晟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价款争议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号2020)湘0181民初800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将其从某劳务公司承包的中铁十五局蒙华铁路29标一工区的护坡及附属工程等转包给两原告刘代某和刘XX施工。为此,2018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一份,约定承包价格为180元/m^,并由双方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每月向原告刘代某和刘XX支付合格工程量价款的70%,余款应于年底一次性结清;被告杜XX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告刘代某和刘XX可向被告杜XX书面反映违约事项,经被告杜XX确认后承担相应责任,并处每违约一项次2000元违约金给原告刘代某和刘XX

合同签订后,原告刘代某和刘XX陆续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至2018年农历年底施工结束。2019年1月12日,经现场收方,劳务公司施工负责人周武签字确认,原告刘代某和刘XX施工量为799.45m^。按单价180元/m^,计工程款143901元。另,因开沟开槽难度增加,应补偿原告刘代某和刘XX工程款14000元;应劳务公司要求,应付原告刘代某和刘XX计时工1200元;应被告杜XX要求,原告刘代某和刘XX代购油桶、汽油、斗车、小电镐、石膏粉等(注:均有票据)计1875元。以上总计应付原告刘代某和刘XX工程款160976元。被告杜XX已支付工程款108000元尚拖欠52976被告杜XX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原告刘代某和刘XX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诉讼经过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9585元及利息(以595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确定);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诉讼经过

争议焦点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否有效

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无效的因自然人不具建筑施工资质,签订的《劳务合同》违反我国建筑法强制性规定

争议焦点二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可以参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结合本案虽然劳务合同无效但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杜龙支付原告刘代、刘建工程款5297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29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被告杜龙实际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代、刘建其余诉讼请求。

旗晟观点

本案因原被告双方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但是并不影响工程价款的主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价款

且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是享有权利的债权人,被告是负有义务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废除相关内容已规定在民法典。《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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