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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借款转给担保人,法院竟然这样判!

发布者:廖晓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5日 1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有借条、借款转给担保人,法院竟然这样判!

(2020)湘0102民初2626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谢某兵作为借款人向周某兵出具20万元借条,池某檀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署名。2016年11月29日,周某兵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池某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转账15万元。次日,周某兵再次向池某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转账5万元。

此案涉及到的关键点:

周某兵主张案涉借款20万元已交付。谢某兵则主张案涉借款20万元,周某兵至今仍未交付。借款转账给担保人,能否视为债权人已履行交付义务?

【诉讼经过】

一、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谢某兵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为85400元);

2.判令池某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答辩观点:

被告谢某兵辩称,与周某兵之间的民间借贷并未实际发生,周某兵至今未向谢某兵交付过相关借款款项,其与周某兵之间的借贷合同因周某兵未交付出借资金而未生效,请求驳回周某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池某檀辩称,谢某兵曾向周某兵出具借条,池某檀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署名,当时未办理支付款项,不清楚周某兵与谢某兵之后的经济往来;案涉债务已过保证期间。

三、法院观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借条仅能表明双方之间有借贷的合意,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方能生效。周某兵虽提供了将款项交付给池某檀的银行转账记录,但池某檀系案涉借款的担保人而非借款人,且周某兵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20万元转账至池某檀账户系谢某兵授权而为之,因此,周某兵要求谢某兵归还借款及利息,以及要求池某檀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兵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实际交付借款为生效要件。更通俗来说,如果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借款,不仅需要出具借款合同,还需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债务人实际交付借款。且合同之债系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行为约束对象为实际发生债权债务的相对方。本案中,当事人将借款转至担保人手中而并未转至债务人手中,且其无其他证据证明担保人已将借款交付至借款人手中,故当事人需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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