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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另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发布者:廖晓明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旗晟观点分析

关于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另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案号2020)湘0681民初1337号

基本案情

原告长沙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幼儿床合作生产销售合同》,甲方为湖南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乙方为长沙玩具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幼儿床模具总价款为178000元,原被告各承担89000元,由被告负责幼儿床模具生产,并在原告付清预付款后最迟55日内向原告发货,如被告逾期发货,将每日按总模具款的1%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44500元,2019年8月22日,按照合同约定,在产品验收合格可以正式生产后,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尾款44500元。然而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发货,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委托我代理此案诉至法院。

诉讼经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的《幼儿床合作生产销售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模具款89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损失(以8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解除合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确定);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经过

争议焦点案涉及的《幼儿床合作生产销售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本合同的签订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长沙乐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湖南一公司负有幼儿床模具生产、协调、试模、运输义务原告已分别在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22日完成支付模具预付款89000元的合同义务而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被告湖南一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长沙乐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一、解除长沙市玩具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幼儿床合作生产销售合同》;

二、湖南省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长沙市玩具有限公司模具预付款890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8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旗晟观点

根据民法典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明确了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因此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民法典56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迟迟不发货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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