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晓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6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旗晟观点:
用人单位恶意降薪,变相逼退劳动者,劳动者当真无计可施?
案号:(2020)湘0111民初9561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于2002年7月22日入职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处。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2月20日,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方案》《2020年薪酬管理方案》《2020年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原告杨某在《2020年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方案》上签字确认并参与了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组织的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活动。2020年2月27日,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公布最终的竞聘结果,原告杨某在竞聘中落选。
2020年3月24日,原告杨某向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保留原有岗位,并且保持原有福利待遇。
2020年3月27日,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回复邮件称对落聘者给予待岗培训期,并明确培训期期限和相关待遇,表明公司会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于是自2020年3月起至2020年6月,原、被告双方多次通过邮件就因待岗培训及降低工资待遇而需要的经济补偿进行沟通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6月9日,原告杨某随即向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原告杨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经济补偿125860元。2020年8月24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752号裁决书,裁决由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经济补偿82288.75元。原告杨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此案涉及到的关键点:用人单位通过待岗培训等一系列方案对岗位和在岗人员进行重整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者以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对此,原告杨某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86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经过:
焦点一:用人单位通过待岗培训等一系列方案对岗位和在岗人员进行重整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本案中,由于公司对落聘员工的安排是参加公司组织的待岗培训1-3个月,期间发放工资标准3000元/月,五险一金基数按照培训期间工资标准基数缴纳,故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某2020年3月份工资2194.81元、4月份工资2209.74元,原告杨某于2020年6月9日以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工资为由离职,原告杨某离职后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才补发原告杨某的3、4月份工资差额部分。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
焦点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被告长沙市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82288.75元(6583.1元×12.5个月)。
法院判决:
一、被告长沙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杨某经济补偿82288.75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旗晟点评】
一、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原告杨某即是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被告长沙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中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解除劳动合同的。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杨某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向被告长沙某广播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
三、关于经济补偿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原告杨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共计补偿1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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