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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项目亏本,投资人以民间借贷关系要回投资款,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廖晓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1日 5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合伙项目亏本,投资人以民间借贷关系要回投资款,法院这样判...

案号:(2021)0112民初2132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系高中同学,双方合议共同经营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某宠物生活馆。被告余某经营过程中以资金短缺为由多次向原告李某借钱进货、交店铺房屋租金、店铺员工宿舍租金等。20181122日,原告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余某配偶刘某账户转账10000元。20181123日,原告通过银行取现及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周某林及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店铺转让费及租金共计67912元。20181217,被告余某注册长沙市天心区某宠物生活馆,原告李某担任该店铺店长兼财务,负责该店铺的日常经营。被告余某为该店铺经营注册微信号一个,并绑定其银行卡,该微信号用于接收店铺日常经营收入,并由原告李某管理。原告李某自20181123日开始陆续向被告余某借款共计12万元。现在被告余某已经打算关闭该店铺不再经营,并将原告李某从该店铺员工群中移除,经原告李某催讨被告余某拒不归还借款。原、被告因此争议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此案涉及到的关键点:合伙经营中,投资人出借的款项能否以民间借贷的关系主张返还?对此,被告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2021330日)按照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经过:

焦点:合伙经营中,投资人出借的款项能否以民间借贷主张返还?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贷款人和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建立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12万元资金往来系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辩称资金往来系原、被告共同合伙经营案涉宠物店的正常资金支付及股东分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李某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求被告余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借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账单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双方发生第一笔资金往来时间为201810月,截至起诉之日即202133日,双方之间未就多笔借贷款项作出结算,明显与常理不符,其主张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律师点评】

一、仅凭借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账单能否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事实上是成立合伙关系,原告多次支出的款项实为投资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及并未有其他证据约定此为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借款事实真伪不明,法院适用民间借贷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合法有据,原告提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话如何认定?

关于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本案中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主张双方约定该笔款项年利率为6%的事实也不存在,故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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