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鹏飞律师 09:00-17:30
周鹏飞律师
卓越团队,专注刑事,越专注,越专业!
18800527036
咨询时间:09:00-17:30 服务地区

受贿罪|审查起诉阶段拿下从犯,审判阶段再降刑期

发布者:周鹏飞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5年,被告人王某在中间人张某的请托下,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利用李某担任某学校校长、党总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王某从中分得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26年3月主动向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出人民币30余万元。

经监委调查,认为王某涉嫌受贿罪,与李某系共同犯罪,监委调查阶段,并未认定王某系从犯且存在自首情节。

二、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额退赔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拿下从犯情节。

周鹏飞刑辩团队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综观全案事实证据,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核心观点如下:

(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王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其多次供述前后一致,与同案人李某的供述、张某的证言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相互吻合,监察委员会在起诉意见书中对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肯定。

(二)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明显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从主体身份看,王某系个体工商户,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法独立实施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受贿罪“权钱交易”的实现只能由李某利用其校长职务便利实施,王某的角色完全依附于李某的职务权力。

从角色可替代性看,王某的角色可替代性极强。张某的核心诉求指向的是李某手中的审批权,即便不通过王某,张某完全可以选择联络其他与李某相熟之人,甚至直接联络李某本人。李某的职权才是本案犯罪得以实现的“唯一核心要素”。

从犯罪分工看,李某对职权运用、请托事项是否办理、如何办理拥有决定权;王某仅起居间联络、传递信息、转交财物的辅助性“传话筒”作用,未直接参与职权滥用行为。一旦李某表示“办不了”,王某便无能为力、只能退款。

从分赃比例看,王某分得30余万元,占比仅30%,李某所得约为王某的两倍。王某始终只拿“小头”,从未提出平分或提高自身所得比例。

(三)王某主观恶性较轻。

在赃款分配上,王某在受贿链条的三人中获利最少。以2020年某月入学事项为例,王某收到2万元后交给李某1.5万元,自己仅得5000元,占家长支出“办事费”总额的12.5%。其主观上更接近赚取中间商差价的商人思维,而非深度寄生在权力之上的贪腐共谋者。

从退款行为看,王某在未办成事的情况下,主动将定金或好处费退还张某,共计11.5万元,而李某从未因事情未办成退回过一分钱。王某内心对“无权占有”存在清晰的边界认知,其行为逻辑更接近居间人未促成事项时返还报酬的商事伦理。

(四)王某已全额退赃30余万元,退赃比例达100%,监察委员会《起诉意见书》明确认定其“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积极主动退出违法犯罪所得”。

(五)王某有正当职业,并非以此为生计来源,其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张某传来资源与信息的地位,未直接与请托家长接触,未主动招揽业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

检察院充分采纳了我方观点,在量刑建议书中对我方主张的罪轻情节予以充分确认。

第三部分 审判阶段再发力,提交新证据再降4个月

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至2年六个月。

审判阶段,庭审中围绕王某的自首情节和犯罪从属地位发问质证,并当庭提交了新证据:1. 王某本人的病历材料。 证明王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慢性疾病,需长期规律服药与监测;2. 王某配偶的病历材料。证明其自2015年起即被确诊患有中晚期癌症,病情迁延至今,需长期服药治疗并定期复查,已丧失正常劳动能力,长期无独立收入来源,日常生活及往返就医均需他人照护;3. 王某女儿的就读证明。证明其女儿现就读于重点高中,学习成绩优异,即将参加高考。

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量刑辩护意见时强调:王某系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其本人及配偶均患有严重疾病,女儿正处于高考关键阶段。对王某从轻处罚,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利于其家庭渡过难关,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后,在检察院最低量刑建议基础上再降四个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第四部分: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共同收受中介人员好处费,能否认定为从犯。

对于受贿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从犯认定,司法实践中标准较为严格。本案中,辩护人从四个维度构建了从犯论证体系:一是分赃比例,李某所得约为王某的两倍,利益分配格局直观反映了二人在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二是角色可替代性,王某的居间联络职能完全可被他人替代,而李某的职权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退款行为差异,王某在事情未办成时主动退款、李某从不退款,这一行为对比印证了王某主观恶性的显著区别;四是共犯从属性原理,王某作为共犯的不法从属于正犯李某的不法,犯罪金额应以李某实际收受的60余万元为基准。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系统提交了上述法律意见,成功说服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认定王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在审判阶段,辩护人进一步提交了王某家庭情况的证据,证明其系家庭唯一收入来源、配偶及本人健康状况较差、女儿正处于高中关键阶段,最终法院在检察院最低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行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辩护效果较好。

第五部分:办案心得

办理受贿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把握主从犯的区分标准,既要审查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客观分工与作用,也要关注分赃比例、获利情况、退款行为等反映主观恶性和参与程度的间接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及时介入,系统梳理全案证据,围绕“从犯认定”“犯罪金额认定”“自首情节”等核心辩点形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争取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固定有利情节。在审判阶段,则应当注重量刑情节的叠加运用,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酌定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

本案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一是准确适用共犯从属性原理,将王某的刑事责任与其在犯罪中的实际地位相匹配;二是细致梳理全案证据,从分赃比例、角色可替代性、退款行为差异等角度构建完整的从犯论证链条;三是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持续发力,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进一步争取低于最低量刑建议的判决结果。最终,王某的刑期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降至1年2个月,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效果。

本案承办律师:

周鹏飞律师,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周鹏飞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5
  • 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 执业15年
    • 18800527036
    • 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9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90.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432分 (优于89.3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7.76%的律师)

    版权所有:周鹏飞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0700 昨日访问量:4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