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某KTV招聘工作人员,日常通过抖音等线上渠道从事服务员招聘工作。其在线上结识微信名为“J”的案涉私人影院对接人后,“J”向其提供了帮助私人影院招聘女服务员的工作机会。张某按照“J”的指示,将应聘人员引导至“J”指定的便利店位置,由应聘人员自行前往,其对私人影院的具体地理位置、经营模式、人员架构、经营管理细节等均不知情。
据张某陈述,“J”曾以电子笔记形式向其介绍案涉私人影院的服务套餐:599元(仅陪看电影,不可触碰)、799元(可摸腿摸胸)、999元(可亲胸摸私处),均不包含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内容。张某每介绍一名服务员成功提供一小时服务,可获得50元报酬,共获利约3000元。
二、辩护核心要点
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围绕“主观故意”与“行为定性”两个核心要点,制定了精细化的辩护方案。
结合张某陈述的事实,辩护人从以下维度论证张某对案涉私人影院的组织卖淫行为没有充分的认知,不具备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故意:其一,张某对案涉私人影院的实际情况近乎一无所知,既没有掌握该影院的经营模式、人员架构等细节,甚至不清楚影院的具体地理位置,也从未前往过案涉场所,仅知晓“J”指定便利店的位置;其二,张某与“J”仅通过VX沟通,从未当面交往,“J”朋友圈也从不发布与工作相关的内容。根据聊天记录及电子笔记,“J”向其介绍的服务内容仅是“擦边”行为,并不包含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张某作为KTV从业人员,对行业红线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警,如果其明知案涉私人影院实际从事的是刑法禁止的卖淫行为,必然不会铤而走险;其三,张某获利方式被动且低微,每一单仅50元,与组织卖淫犯罪中组织者通过系统性管理获取暴利的特征存在本质区别。且张某对该影院的实际经营状况、服务内容及资金流向并无任何监督、核查或得知的渠道,其获利完全由案涉私人影院单方决定是否发放及金额,从始至终处于被动地位。
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自身抖音招聘渠道,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提供中介服务以赚取少量介绍费用,其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及获利模式均体现出临时性、辅助性和边缘性的特征。况且认定张某的行为系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证据尚不充分,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亦应归入介绍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的范畴进行评价,而非组织卖淫罪。
三、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充分研究论证,并向公安机关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后,办案机关充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为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得以在审前恢复人身自由。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在组织卖淫案件中精准把握罪名构成要件、紧扣“主观故意”与“行为定性”进行精细化辩护的重要性。辩护人通过深入研究案情、准确把握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良好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家属对本案的办理结果予以高度认可,专程向周鹏飞刑辩律师团队赠送锦旗两面以示感谢。
辩护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周鹏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