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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报捕!周鹏飞刑辩团队再创无罪佳绩:30万转账案,高管羁押成功脱困

发布者:周鹏飞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安机关因甲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过周鹏飞刑事辩护团队的即刻响应、快速介入、极速会见、高效梳理、及时沟通,最终取得公安机关的不予报捕决定,取得无罪结果!!! ? 案件背景: 当事人甲是A公司的高管,乙是A公司的业务经理。A公司经授权经营产品X,甲、乙二人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对产品X进行回购并再次出售,出售利润返还公司,用于公司开支。该项目的资金通过乙经理的私卡流转,卡上流水皆为该项目之来往。近期,A公司发现上述银行卡内有30万元转账至甲,怀疑公司财产被甲侵占而报警。 公安机关首次介入调查时根据银行流水走向和相关证据认为甲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但控告人A公司认为案涉银行卡实际上是为公司业务使用,其报案实际指向甲的职务侵占行为。 由于时隔三年之久,甲对当时卡内资金流转情况记忆已经模糊,导致其在初次笔录中无法说清案涉银行卡上的钱款来往情况,甲或面临着被批准逮捕的风险,情势不容乐观。 因此,在羁押期间,甲的父亲向周鹏飞刑事辩护团队求助。经过对案件流水的梳理以及与甲父的沟通,我团队很快整理出该案的辩护思路: 1.?甲究竟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两罪认定区别在哪?孰轻孰重? 2.?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其是否完全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有没有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 我们首先要解决罪名问题: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应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或私营企业员工令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主观上明知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所任职国企同类,且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3)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4)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甲确实为A公司的高管,但其实际并非为自己获利而经营,本案案涉的银行卡实则是为A公司赚取利润,来往交易可查。故甲的经营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经营”,也就不构成此罪。关键点在于“该银行卡并非由甲为个人经营”。 ? 那么职务侵占罪呢?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 (2)主观上明知是自己职权内管理的本单位财务,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侵害所在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 甲正是A公司高管,主观上也明知卡内金额属于公司财产,卡上也确实存在向甲转账的30万元记录,如果甲真的涉嫌犯罪,与本案适配的罪名只有职务侵占罪。 周律师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本案当事人甲,向甲询问公安机关的调查重点及其口供和笔录等。两次会见后,周律即得出了本案有无罪辩护可能的结论,故积极与其家属进行沟通,从家属处获取银行流水并分析后,再次会见了甲,帮助甲回忆其实际消费的钱款来源,梳理案涉银行卡中的业务来往链条,为当事人理清了思路。在后续的提讯和证据补充环节,甲向公安机关充分释明了该项目的业务情况和案涉金额的来往去向,以及其获得该项钱款是符合公司正常报销流程的,即证明了自己对该项钱款既无侵占行为也无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报捕,甲被释放,本案无罪辩护成功。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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