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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XX与刘XX、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鹏飞2020年07月16日 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刘XX、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刘XX、孟XX;借款于2015年8月21日发放,于2016年12月15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18万元,截至2016年2月21日,尚结欠借款本金160811.17元、利息2622.46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1%,逾期利率为日利率千分之二。
2、物的担保情况:孟XX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室(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8万元。
请求法院判决:
1、刘XX、孟XX应立即给付XX公司借款本息163433.63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以160811.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811.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2、对刘XX、孟XX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XX公司有权以孟XX名下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被告刘XX、孟XX辩称:签字是孟XX本人所签,但具体借了多少不清楚,现在刘XX也被判刑了,孟XX也没有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借款借据、银行付款回单、抵押合同、他项权证、逾期欠款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XX、孟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XX公司借款本息163433.63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以160811.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0811.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刘XX、孟XX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XX公司有权以孟XX名下坐落于江阴市xxx室(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的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元(中国XX公司已预交),由刘XX、孟XX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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