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XX公司将本市西XX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手拉手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江苏省无锡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2016年3月20日,被告XX公司出具未结工程款确认书,确认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手拉手公司工程尾款62000元,但被告XX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手拉手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发布者:周鹏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XX公司将本市西XX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手拉手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江苏省无锡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上述合同合法有效。2016年3月20日,被告XX公司出具未结工程款确认书,确认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手拉手公司工程尾款62000元,但被告XX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手拉手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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