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审理过程中,XXX于2016年10月25日以其与馨居物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3.5元,由上诉人X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发布者:周鹏飞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4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审理过程中,XXX于2016年10月25日以其与馨居物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87元减半收取1693.5元,由上诉人X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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