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8日 1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杨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被告处承包施工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与原告进行工程款核算。经双方核算后,被告仍需给付原告工程款162万元整。由于被告当时资金短缺,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被告承诺于2016年农历腊月初十付清此款。然而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给付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望判如所请。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62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并未向其诉状所称的由被告处承包涉诉工程,被告并不是建筑施工合同当中的任何一方,仅是施工合同发包方耿某在现场的管理人员。本案所涉工程系耿某发包给案外人范某,范某又将部分项目转包给原告,原告的施工费用应由范某给付。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就拖欠原告工程款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中明确记载欠款所涉工程地点、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可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未按欠条中记载期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1620000元。被告主张其不应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虽提交了施工合同、聘书等证据,原告均否认,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李某工程款16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9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8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