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朕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26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代理律师:杨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生有一女,现初中在学。后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再次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且在自己不知情情况下变卖双方所有汽车及抵押房产。2013年8月,原告离家回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陈述不属实。婚后被告并未酗酒,也未变卖双方共同所有汽车。被告抵押房产系被告婚前所有且原告对于抵押事宜也清楚。双方并未有分居,只是原告因工作原因偶尔在其父母处居住。现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育有子女,虽曾协议离婚但双方自主复婚,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考虑以往夫妻感情及子女利益,给予被告和好之机。被告亦应当通过此次诉讼认识到夫妻矛盾所在,积极、妥善的处理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若能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之间的关系是有望改善的。关于原告主张双方自2013年8月分居至今,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双方分居时间,本院不予确认。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