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召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7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2月22日刘某应聘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员工一职至今,约定工资一年5万元,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19年2月25日,刘某在该公司工作时,在升降机上摔下,右脚后跟骨折,脚伤好以后又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20年6月18日下午17点10分,刘某在单位场内卸重钙粉,从拖挂车上摔下受伤,被单位人员开车送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腕克雷氏骨折,于2020年6月19日被单位负责人送到隆化县中医院进行敷药并包扎固定后回家静养,同年9月30日到某医院复查被告知右侧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诊断结论:右腕克雷氏骨折。
刘某伤后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单位不见面,也不接电话,无奈刘某个人向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向单位索赔。
在认定工伤前,需要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先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因为单位受伤以后一直采取不接触不见面不接电话的状态,刘某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发工资也是现金,且没有工友愿意证明,单位拒收法律文书,没办法仲裁只能公告送达。这样刘某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花费了较长的时间。
建议广大劳动者入职单位上班时,尽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上班时尽量留存一部在单位上班的音像证据,或是保存好工服、工牌、工资条等,能证明在单位上班的一切证据。这样以便在以后遇到纠纷能 更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