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召明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5日 4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乔某1960年3月出生,于2021年3月28日入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负责工地的建筑小工,约定工资300元每天,同年6月12日工地让加班,晚上八点左右,原告面部被提升机挤压,后经工友背到承德第六医院,之后转至承德附属医院,因伤势较重,再次转至北京同仁医院救治,首诊医院诊断为面颅多发骨折,在医院住院共计24天,回家疗养至今。
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工伤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科以该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乔某因工受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撤销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审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责令做重新作为行政行为。
主要原因:因原告年龄64岁,超过了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并不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用人公司将其承包的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原告在该工程项目做建筑小工,虽然原告与用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由用人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建议:广大务工人员,如果因工受伤,当存好相当证据,及时申报工伤申请,如果个人无法完成,可以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以维护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