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后,
于某于2021年9月23日入职到某单位从事物业客服工作,月工资3000元,直至2022年1月7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于某与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于某2021年11月1日至20221月7日的工资款合计6700元。于某向申请了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所拖欠的工资等请求。经审理,仲裁支持了于某的申请事项。
本案中于某作为单位的员工,如果单位单方面意思解除其劳动关系,那么作为劳动者一方有权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劳动者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个人可以组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裁决。
罗召明律师